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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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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11-17 13:51作者:赣西人来源: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根据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名称为万载县赣西画院。


第二条   本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对文艺领域的政策、方针为导航,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开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发扬爱国爱院传统,积极团结、组织和依靠广大书画家、篆刻家、印学家,广泛联系社会各界,深入开展书画、印学研究,积极从事书法、绘画、篆刻创作,注重培养和造就优秀人才,为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中国先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接受万载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中共万载县委宣传部、文化新闻出版局为业务主管部门,赣西画院院务委员会为业务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院宗旨是弘扬艺术,出彩艺术,艺术扶贫。在从事艺术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院院址定在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万宜路122号城上城(玲珑湾)5栋1单元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立足万载,面向全国,加强与全国各地书画界的联系与交流,不断扩大特聘书画家、篆刻家及院外书画家的队伍,为特聘书画家与院外书画师提供自我展示的宣传平台和优质服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有利于书画、印学创作水平提高与普及的各类展览、培训活动。


第八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书画艺术及印学研究、创作。


第九条   编辑出版书画、印学的学术著作、艺术图册及相关刊物。


第十条   做好书画金石等相关文物和文献资料的征集、收藏、展示以及保护工作,接受画院内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第十一条   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积极向世界传播中国的书画金石艺术。


第三章   院士


第十二条   本院院士分为院士和名誉院士。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院章程,有加入本院意愿,具有中国国籍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本院院长会议批准,可为本院院士:


(一)在中国画、书法、篆刻、印学理论和创作上有突出成就和较大影响者;


(二)在与篆刻书画相关学科和门类中成就突出的专家学者;


(三)因画院事业特殊需要的吸纳者。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由本院院长会议批准,可吸收为本院名誉院士:


(一)凡热心本院事业并为本院发展提供一定资助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社会活动家、企业家和各界贤达名士等;


(二)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具备院士条件者。


第十五条   入院的程序是:


(一)个人提交入院申请书;


(二)由本院院士二人介绍,经本院院长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院秘书处备案;


(三)本院院长授权秘书处,颁发有本院院长签章的院士证书;


(四)如有特殊个例,由院长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院士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三)享有优先参加本院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院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要求;


(五)有按本院藏品规定查阅本院藏品资料的权利。


第十七条   院士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团结与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院组织的有关活动的义务;


(三)入院时按规定交纳院士会费;


(四)入院时需交1寸及2寸彩照各两张(院士证及存档使用);


(五)院士需交代表作品两幅(四尺为宜),作为本院存档,作品不退。


第十八条   名誉院士拥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的院士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因领导工作需要须加入本院士者,经本人申请,院长会议(社员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提名)讨论批准,可为本院院士和担任相关职务。


第二十条   院士在调离工作岗位后,即为自动退院。


第二十一条   院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院院长会议提议,秘书处查实,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即取消其院士资格:


(一)因严重违反本院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者;


(二)声明退院者;


(三)无特殊情况长期不履行院士义务者,视为自动退院。


第二十二条   两次院士大会之间,由本院秘书处对院士名单进行更新。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院最高权力机构是院士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院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方针;


(三)选举和罢免本院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士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院士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院士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院士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院士大会由院长、副院长召集和主持,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院长会议提议,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使下列职能:


(一)执行院士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院务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院长、常务副院长、市场营销策划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兼宣传);


(四)筹备院士大会;


(五)向院士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院士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因特殊情况决定增选理事、副院长及其他人选;


(九)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院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院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经院长会议研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则院长或副院长必须在接到提议后的三十天内召集之;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院长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本院的领导决策机构,院长、常务副院长、市场营销策划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院长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召集和主持,视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院长会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院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领导本院日常工作;


(二)根据院士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的决定,研究落实本院各项重大具体工作;


(三)领导督促、检查秘书处工作;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视情况需要,可召开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常务副院长、市场营销策划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宣传)组成。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院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宣传)、秘书处成员组成,对理事会和院长会议、院务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在院长会议、院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本院各项日常事务;


(二)常务副院长、院务委员会和理事会决定;


(三)准备理事会的报告工作;


(四)统一联络协调院内外各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十四条   设立若干个艺术专门机构,其工作职责是在院长会议、院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由秘书处具体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五条   本院院长、常务副院长、营销策划副院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五周岁。


第三十六条   常务副院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三十七条   热心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热心本院事业,为画院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享有较高声望者,或外国人(含外籍华人)热心从事或推动本院对外学术交流和友好交往、在所在国家和地区艺术界有较高声望者,经征得本人同意,由院长会议(院士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提名)提议,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本院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顾问、名誉理事。名誉院长、名誉副院长、顾问、名誉理事对本院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咨询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所有名誉职务任期为一届,一届为五年,有杰出贡献者可连届。


第三十九条   理事连续两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参加社团活动的,经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转为名誉理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员会费;


(三)文化企业、事业使用本院牌的收入;


(四)社员捐助;


(五)无形资产投入回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士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院士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院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士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藏品


第四十九条   本院藏品来源:


(一)本院征集、收购;


(二)院士捐赠;


(三)海内外人士捐赠。


第五十条   本院藏品属于国家所有,其保存、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文物法规办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院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院士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院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院士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